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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報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02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健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2 5萬44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911元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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