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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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
上 訴 人 甘玉惠
即 被 告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冠民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
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不
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上訴人上訴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