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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撤銷股東會決議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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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27號 原 告 柯淑惠 柯淑美 柯淑麗 柯淑智 柯淑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程立全律師 林紫彤律師 原 告 施國富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被 告 安川利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瑋鈞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謝祐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7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安川利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「柯誠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許瑋鈞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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