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6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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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617號
上 訴 人 林福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,債務
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
服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
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1,23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9,2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
書記官 陳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