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6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17號 上 訴 人 林福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,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1,23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,2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 陳薇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