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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93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還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肇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訴訟就財產權涉訟部分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 同)1,500元,非因殘產權涉訟部分,應徵4,500元,合計6,00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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