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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98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玉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白師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聲 明:「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應向向訴外人慈恩園寶塔誠業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塔位永久使用存放證(客戶編號:塔00000000、 權狀號碼:MVP870317、塔位位置:A5D020-4)之權狀持有人名 義轉讓變更為上訴人」。參酌慈恩園寶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塔 位夫妻塔位價額區間約在新臺幣(下同)24萬元至32萬元間(因 坐落區域、位置不同而有高低),並依上訴人提出其上開塔位交 易價金(含管理費)為60萬元,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為60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,併應於1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,並附具繕本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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