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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1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力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品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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