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2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4號 上 訴 人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被 上訴 人 黃全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4號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(利息部分,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 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