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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秋益 林子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宏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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