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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66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1萬1,7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4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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