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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6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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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9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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