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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代位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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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洪靖婷 林雅晴 被 告 張忠孝 張桂英 周張鈺英 林張蘭英 黃張華美 張玲瓏 張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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