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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7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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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80號 原 告 何淑麗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 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,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、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徐幼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所提起訴狀未 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正,並提出載有被告住所或居所書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,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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