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88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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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888號
上 訴 人 阮清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惠、陳錫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,075,9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,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