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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9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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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8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雅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 判決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2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,325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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