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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合創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24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 13年1月30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繳費查詢表在卷足 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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