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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5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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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被 告 蕭勝隆即盛恩水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,及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元,及如附表編號 二、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3條約定,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7頁、第22頁),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被告蕭勝隆即盛恩水產,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金 額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日至 114年11月2日,清償方式為自撥款後分60期,每月為1期, 按月於每月2日攤還本金及繳息、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(一般)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.935%訂定,並於原 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(一般)機動利率調整時,自調整日 起,按調整後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(一般)機動利率加上 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,如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原告得視為 全部到期,除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 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6個月 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 上者,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%計 付懲罰性違約金;如因前開情事或本借據(含特別條款)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,前述所定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;前述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%(逾期6個月內部 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20%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)固定計算。  ㈡又蕭勝隆為個人創業所需,於109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80萬 元之借款,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5年11月2日止, 除第1年按月繳息外,自第2年起分60期,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,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.575%機動計算,並約定倘不依約 履行,除按借據約定利率計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借據約定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借據約定利 率20%加計違約金。嗣被告因資金短缺未依約攤還本息,迭 經催討無效,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,上開債務均已 喪失期限利益,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 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 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之前 述事實,已據其提出個人放款借據、貸款全部資料查詢單、 放款歸戶查詢及放款歷史明細查詢、臺灣銀行新台幣存(放 )款牌告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46頁、第51 至52頁),堪信為真實。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 到期後,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,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 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69萬 9,5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:(民國;新臺幣/元) 編號 尚欠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47,782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2.56% 自112年7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 0.256%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6% 自112年11月16日至113年1月1日 0.356% 自113年1月2日至清償日止 0.712% 2 25,101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2.17%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0.217%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 0.317%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34% 3 526,669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2.17% 自112年7月2日至112年11月15日 0.217%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日 0.317%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34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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