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58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9號 原 告 黃湘淩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叢玥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提 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;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;起訴, 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,並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、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未於起訴狀中載明所有被告叢玥綺之 正確年籍資料、住址等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期日裁定命原告於宣示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,逾期未 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,原告迄今未補正,審判筆錄、本院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答詢表附卷可稽。揆 諸首開說明,原告起訴被告叢玥綺部分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陳薇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