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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8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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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韓子勝(原名:韓奇峰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5,751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 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7萬1,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 免為假執行。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依兩造所簽之貸款契約書第 10條約定(見本院卷第13、35頁)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,故本院有管轄權。   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 ,原告於當日撥款至被告於原告開立之帳戶(帳號000-00-0 00000-0,下稱系爭帳戶),並約定借款期間7年,依年金法 計算平均攤付本息,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年利率6.79%計算(本件適用利率6.79%+1.61%=8.4%),另 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,其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 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按期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被告僅清償至112年10月5 日止之本息,其後即未依約繳款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尚欠31萬1,527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  ㈡被告於111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130萬元,原告於當日撥款1 22萬4,934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 (帳號00000000000000),扣除匯費30元後,餘款7萬5,036 元撥入至系爭帳戶,並約定借款期間7年,依年金法計算平 均攤付本息,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4.8%計算(本件適用利率4.8%+1.61%=6.41%),另約定借款 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按期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被告於第12期應繳日112年10月27 日僅繳納6,623元,未能繳足112年10月之月付款1萬9,238元 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於沖抵11 2年9月27日起至112年10月26日之利息後,餘額508元沖抵本 金,被告尚欠116萬0,09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 約金未清償。 ㈢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⒈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⒉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貸 綜合約定書、撥貸通知書、匯出匯款憑證、帳戶資料、還款 明細、本金異動明細、對帳單、放款利率查詢表、系爭帳戶 電腦印鑑系統查詢資料、系爭帳戶明細表、撥款申請書等件 為證,互核相符,堪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 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 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 程省翰 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31萬1,527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8.4%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16萬0,092元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.41% 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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