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永青 應玉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;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,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(見本院卷三第273、275頁),是上訴期間自 翌日即113年1月3日起算,至同年1月22日即已屆滿。惟上訴 人遲至同年2月20日,始提起本件上訴,顯逾20日之上訴不 變期間,揆諸首揭規定,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霈恩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