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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薪資債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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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 15日所為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已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查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在卷可按,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吳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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