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 5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,前述裁定已於113年1月 22日送達上訴人而生效力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,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1月27日前為補正。然而,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, 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 馮姿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