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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違約金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潔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上訴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7,088,900元(即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00000○號建物及坐 落基地之交易價額,依房屋總面積65.02平方公尺及共有部分面 積29.948平方公尺,換算合計約為28.7坪,經乘以附近房地於起 訴時成交行情約為每坪247,000元,計算式:28.7坪×247,000元= 7,088,900元,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75號裁定參照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,7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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