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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鐘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112年度重訴字 第1032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;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有關上訴人陳鐘秀 惠連帶給付部分駁回,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,34 1,4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,7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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