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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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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張書豪 被 告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, 167,269.3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,1 67,269.03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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