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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程寶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程松齡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於113年1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 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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