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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訂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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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鳳櫻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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