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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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
原 告 承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份有限公司)
瑞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司、杰靖科技有限公司)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卓鴻楨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
陳怡妃律師
黃怡聞律師
被 告 孫瑀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