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印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上訴人 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將駁回上訴,前開裁定並於 112年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( 見本院卷第399頁)。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,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在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401頁) 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 陳薇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