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8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黃延馨 被 上訴人 曹文琪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向唯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 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 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363,882元( 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後應給付之積欠租金126,380元及應返還之 系爭房屋交易價額8,237,502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,794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25,794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