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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9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六郎 邱張完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輝榮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姿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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