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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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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陳嬿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勝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茲屬必備之 程式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,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,032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13年1月3 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 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憑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劉茵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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