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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(票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6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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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生命潛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牧絃 代 理 人 蕭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4號公 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 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6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生命潛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王牧絃 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1年10月20日 162,630元 PN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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