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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除權判決(票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7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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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國際先進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為傑 代 理 人 周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聲請人聲請本院登載公示催告裁 定公告之日期迄今尚未屆滿3個月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劉茵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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