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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除權判決(票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8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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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 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8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住大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111年11月18日 30,000元 AQ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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