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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除權判決(票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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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92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01 韓光宇、鄒煦枚 玉山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100年7月4日 未記載 30萬元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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