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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養聲字第1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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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魏振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許可終止魏永志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 000000000號,已歿)與聲請人丁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間之收養關係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魏永志於民國86年5月26日收養聲請人丁○○ 。現養父已於86年12月3日死亡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080條 之1 第1 項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。 二、按養父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;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,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、第4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、魏 永志除戶戶籍謄本為憑,又聲請人之本生家之配偶乙○○、母 甲○○、兄弟姊妹丙○○、戊○○均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, 有同意書在卷,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。從 而,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 止收養等語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張家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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