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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養聲字第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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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張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 號,民國105年10月15日歿)與聲請人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間之收養關係終止,應 予許可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乙○○之養女,因養父已死亡,爰依 法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。 二、按養父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;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。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 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,回復其本姓, 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,不受影響,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、第3項 、第1083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主張,業有除戶謄本、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 證,堪信為真實。又本件聲請復查無顯失公平之情事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之裁定,須待裁定確定時始發生效力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蔡旻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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