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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假扣押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字第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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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陳文章即東新黎明男士髮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(113年度訴字第818號),聲請 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正聲請之當事人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 第5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對相對人有借款債權尚未滿足;然其提出之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之「聲請之事項」欄記載「請准債權人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後,對債務人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財產在新臺幣626,61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」,其欲聲請假扣押之對象顯非本件相對人,本件聲請之當事人即有未明。是本件聲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冠中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書記官 劉則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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