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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測驗報名費補助費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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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舒媄 被 告 呂昱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測驗報名費補助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,並應加給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起受僱於原告,並擔任原告精算部 商品精算科之高級專員,負責處理財務精算業務。原告為培 育保險專業人才,鼓勵員工在職進修並考取各項專業證照, 而訂有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業證照考試獎勵辦法( 下稱系爭獎勵辦法),員工如於任職期間內考取與保險相關 之專業證照,可取得由原告所提供之各項補助與獎勵金。被 告自107年5月任職迄至000年0月間離職止,向我國精算學會 、美國產險精算學會及北美產險精算學會報考如附表所示之 各項精算測驗共計18次,並依系爭獎勵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 ,向原告所屬之人力資源部簽請核准報名測驗。嗣再依系爭 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,針對測驗結果向原告受領測驗報 名費補助及及格獎勵金等費用。惟系爭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 第4款規定,凡領取考試報名費補助與獎勵金之同仁,精算 類科需在公司持續服務滿3年,其餘類科需持續服務滿2年。 持續服務之年資認定係以每科應考日期為起算日,否則應按 月比例繳回各項補助與獎勵金。因此,被告於離職期間所報 考如附表所示共計18次之各類精算測驗,其中110至111年間 之測驗,於應考日期開始直至其離職,因有未於原告公司服 務滿3年,而有適用系爭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情事, 測驗報名費補助費用自應依期限按月比例計算繳回予原告。 原告於被告離職時,告知被告有關外訓等補助費用如附表計 算為新臺幣(下同)6萬6570元,應以在職最後1個月薪資結 清,惟遭被告拒絕返還此報名補助費用,屢經原告催討惟未 獲置理。 (二)對被告抗辯之陳述:  ⒈原告常年為產險精算學會會員,每年亦須向產險精算學會繳 納會費,以此提供員工相關課程或證照考試就其專業予以培 訓,亦屬員工專業培訓。且為培養精算人員,原告並給予各 項包含費用及精算津貼等資源,進而鼓勵員工多參加測驗取 得證照以獲獎勵費用,並考量員工對公司之貢獻,於訂定系 爭獎勵辦法時,僅要求按服務年限比例退還測驗費用。被告 入職以來,參與測驗18次及獲取測驗費用18萬2168元,亦共 支領精算津貼達55萬0629元,顯見被告領取津貼甚多,相較 於所取得之津貼,被告並未受最低服務年限之任何損失。  ⒉就中華民國精算學會「再保定價」研討會及「巨災風險管理 與費率釐訂」研習課程而言,係以研討會或研習課程模式搭 配測驗,即可認定通過產險類精算考試科目,進而取得相關 津貼加給,研習會及研討課程自應適用系爭獎勵辦法。又受 訓並非指任何內容或形式之訓練課程,應係指花費一定之時 間及費用,亦能使勞工得以獲得該行業之進階職能之培訓。 非為被告所言相關考試、研討會皆由外部機關獨立舉辦,不 屬於特定專業訓練,未達專業訓練之效果。則被告自原告處 所取得之精算津貼應認原告有提供合理補償,已符其必要性 。 ⒊被告任職之精算部門,職掌商品開發及費率釐訂、準備金提 存、利潤及經營策略分析建議、風險管理及清償能力評估、 資產負債管理及投資決策、公司評價、再保結構分析及訂價 等,產物保險商品種類繁多,且各商品間性質差異性極大, 故於各險種之費率釐訂及精算技術皆不相同;且產物保險商 品多為1年期且為不定值保單,其損失賠款常會受到物價上 漲或法令變更等因素而波動,故其損失率時常不穩定,均賴 精算人員專業意見進而控管,顯非一般常人能擔任,極具高 度專業性。又原告現行精算人員共編制9人,僅占全公司人 數1%,於原告而言顯有不可替代性。且考量於員工到職時, 尚未享有公司提供之專業培訓下即受有服務年限之規範顯不 合理,於享有公司之資源後,卻不須受到服務年限之規範, 顯欠缺公平性,應自享有公司專業培訓後再受到服務年限之 規範始屬合理,遂明訂於精算類科測驗如領取考試報名費補 助與獎勵金,自應考日開始,其須持續服務最低年限3年, 應屬合理。況原告從未強制被告參加測驗及申請報名費等補 助,倘被告無申請該等補助獎勵,即毋庸遵從系爭獎勵辦法 。  ⒋再依被告簽訂之受僱同意書第5條第1項明訂被告同意遵守原 告所公布實施之一切規章及指示,包括工作規則、管理規章 、人事命令、服裝儀容管理規則等,及依被告填具之專業證 照考試補助申請表亦表示同意遵守系爭獎勵辦法之規定始提 出申請,應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,契約已成立,雙方當事人 自應尊重契約之合法效力,於未違反法律強行禁止規定、悻 於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顯失公平時,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 自由原則,被告須依約履行並受約束,而有系爭獎勵辦法之 適用。 (三)原告符合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15條之1之法定要件   ,與被告約定自應考日開始,被告未於公司服務滿3年而有 系爭獎勵辦法之適用,應屬合理,且被告當初對於應返還測 驗報名費補助費用之事實不爭執,僅就返還數額表示疑義, 業已承認債權之存在,爰依民法第199條、系爭獎勵辦法第5 條第1項第4款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測驗報 名費補助費用等語。並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657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。 ⒉願供擔保,請准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並未提供實質訓練及規劃明確之訓練期程, 相關考試、研討會皆由外部機關單位獨立舉辦,不屬於特定 之專業訓練。考試及課程內容雖可一定程度提升個人的專業 ,進而提升工作產出之品質與效率,惟原告不會因被告未通 過考試或未參加研討會而無法進行相關工作,被告亦非因該 等測驗而成為原告不可取代之專業人才,被告之職能尚不具 稀缺性,原告以編制比例看待人員重要性並不妥當。況被告 甚有自費學習之部分,亦將所學應用至工作,原告不應請求 返還補助費用。且相關費用並非高額補助,而被告提供之工 作價值並未低於該補助金額,任職期間被告僅配合公司部門 協同作業共同申請加班乙次,其餘皆透過無償延後下班、VP N遠端連線、假日加班等方式提供被告額外服務。且僅初次 報名考試通過會全額補助,再次報名後如未通過僅補助一半 金額,被告支出一半之報名費,不應綁約3年之久,依勞基 法第15條之1之判斷標準,原告給付之補助費用並不構成要 求被告完成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要件。又系爭獎勵辦法 第5條第2項要求員工2年期間不得中斷考試,另於「證照加 給給付標準表」又要求受領精算加給起3年內未通過任何1科 考試得取消加給,受僱同意書卻未提醒相關規範,逕要求員 工簽署切結,實為不公平要求。且系爭獎勵辦法第5條第4項 之規定最低服務年限3年,並單方律定起算日期,顯不符合 比例原則。至精算學會以研討會性質舉辦報名方式及性質與 其他精算考試有明顯不同,被告亦未透過參加該課程而取得 任何精算加給、及格獎勵金、使用溫書假等,精算學會課程 是否適用系爭獎勵辦法,實有待商榷。原告逕以離職手續清 單自離職員工應得工資扣除賠償費用,亦有違反勞基法第22 條第2項及第26條之虞等語。並聲明:(一)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。(二)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  經查,原告係於107年5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,擔任原告精算 部商品精算科高級專員,負責財務精算業務,兩造於112年4 月30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;原告訂有系爭獎勵辦法,而被告 於109年8月起至111年11月止,確有依上開辦法申請如附表 所示精算測驗及研習課程之報名費補助;原告本件請求係依 照自如附表所示之測驗日或研習日期起是否滿3年按月比例 計算返還金額等情,有受僱同意書、系爭獎勵辦法、如附表 所示測驗及研習課程之專業證照考試補助獎勵申請表暨成績 通知書、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收款收據、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資 訊、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電子發票證明聯、繳費資訊、員工離 職申請單、員工離職手續清單等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至 111頁),復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), 堪信為真實。而原告主張被告受領測驗報名費補助費用,於 應考日後未在被告服務滿3年,自應繳回如附表所示按月比 例計算之測驗報名費補助費用乙節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 前詞置辯,是本件兩造爭點厥為:原告本件請求是否符合勞 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之規定?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補 助費用6萬6570元暨法定利息,有無理由?茲分述如下: (一)系爭獎勵辦法關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為合法有效:  ⒈按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 約定: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,並提供該項培訓費 用者;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提供其合 理補償者。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 量,不得逾合理範圍: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 間及成本;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,其人力替補可能 性;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;其他影響最低服務 年限合理性之事項。違反前2項規定者,其約定無效,勞基 法第15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最低服務年 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,應以該約款存在是否具有「必要性」 與「合理性」觀之,所謂「必要性」,是指雇主有以該約款 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,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 工,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 關鍵人物等是,所謂「合理性」,是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 是否適當?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、雇 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、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 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(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139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雇主為避免對受僱之勞動者 所投入之訓練經費、時間、精力及其他資源,因受僱之勞動 者受訓後即遽然離職而造成企業雇主花費之投資平白損失, 甚且發生勞動者經過受訓培育完成後,反而造成與原企業雇 主競業之結果,若無法受約定服務年限條款的保障,企業雇 主可能不願意對受僱勞動者提供訓練,以達培育人才委以重 任之目的,而與勞工約定必須服務一定之期限,否則應賠償 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,乃雇主為維護企業經管及服務品質 之適當方法,故類此約定之約款,只要未違反法律強行禁止 規定,或有悖於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顯失公平之處,復無 其他法定應屬無效之原因,則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基 本原則,契約雙方當事人自應尊重契約之合法效力,並依約 履行,同受前開約定條款之拘束。  ⒉經查,依系爭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本法各項專 業證照考試,依保險經營核心與相關專業程度,區分以下四 類:第一類、產險專業證照: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、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理賠人員考試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核保 理賠人員考試、中華民國產險精算師考試、財產保險業精算 人員考試、美國產險核保師考試(CPCU)、英國皇家保險核 保師考試(CII)、美國產險精算師考試(FCAS/ACAS)、財 金風險管理師(FRM)、美國壽險精算師考試(FSA/ASA)、 美國特許財金分析師(CFA)、企業風險管理精算師(CERA )、中華民國高考二級財產經紀/代理/公證人考試。」、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本辦法各類獎勵,依考試前後及考 試結果提供以下協助、補助、獎勵:考前準備之協助、補 助:輔導課程提供、教材費補助、溫書假給予、報名費補助 。」、第5條第4款規定:「凡符合下列情況者不予獎勵、補 助:…凡領取考試報名費補助與獎勵金之同仁,除精算類科 需在公司持續服務滿3年外,其餘類科需持續服務滿2年,否 則應依期限按月比例繳回各項補助與獎勵金。」、第6條第2 項規定:「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專業證照考試,其報 名作業、費用補助與獎勵作業統一由人力資源部辦理,其餘 之考試項目,各項作業由同仁自行辦理,同仁應於考前1個 月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向人力資源部提出,並由人力資源部彙 整後簽請核准。相關費用補助請事後檢附單據正本、應考證 明或證書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,申請補助與獎勵。」(見本 院卷第15至17頁),經核屬被告為培育其保險專業人才,鼓 勵員工在職進修並考取各項專業證照之工作規則。被告於知 悉後進而適用申請並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補助費用,應認係默 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,已生附合契約之效力而得拘束兩造 即勞雇雙方。故據前揭系爭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所揭櫫依保 險經營核心程度之區分,精算業務相關證照乃屬產險高度專 業證照,且若員工通過精算考試者,原告尚分別依通過科目 數每月核發每科1000元至2000元不等加給,又若取得中華民 國精算學會副會員並具產險實務工作資歷5年以上者,再另 行發給5000元加給等情,有原告證照加給給付標準表附卷可 稽(見本院卷第171頁);復參諸精算人員需具備精深之數 理統計及金融保險實務等學識,乃近年來風險管理暨財務會 計界極為重視之人才,此為眾所皆知之事,顯見被告從事之 財務精算工作具相當程度專業性,原告之商品精算部門勢必 需額外培訓並維持一定數量之精算人員,殊非其他人員可任 意替補。是以原告考量精算人才有限,依系爭獎勵辦法第4 條第1項第1款提供員工精算測驗及研習課程全額報名費補助 等之協助,倘容任被告在內之商品精算科員工完成系爭測驗 及研習後於短期內離職,勢須另行招募精算業務人員,再次 支出徵才、訓練等營運成本,除影響企業之有效經營外,亦 將影響原告人力之安排調度。故原告基於整體營運考量並保 障其預期利益,以系爭獎勵辦法第5條第4款約定被告等員工 領取報名費補助後,應自應考日起持續服務3年之最低服務 年限,否則即應繳回各項補助費用之約款,除業以按月比例 返還之方式以資衡平,所約定之服務年限亦尚屬適當,所為 之限制未逾合理範圍,堪認該約定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,並 未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,且無悖於法律強行禁止規定 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,自屬合法有效。至被告雖尚爭執精 算學會研習課程適用系爭獎勵辦法應有疑義云云,惟其既不 爭執附表所示研習課程修習完畢後可折抵相關精算考試科目 ,則系爭獎勵辦法涵攝範圍當應包括該等研習課程;又被告 提供勞務乃基於兩造勞動契約下之給付義務,其受領之薪資 報酬亦未因參與測驗而受有影響,縱有加班事實,應透由雙 方約定或勞基法延長工時工資規定請求,與本件獲取補助費 乙節要屬二事;況被告得充分衡酌自身職涯規劃、履約意願 及其中利弊得失是否欲依系爭獎勵辦法申請補助,固取得補 助後有最低服務年限否則須按比例返還之限制,惟藉由參與 精算測驗或研習可習得專業智識並取得該項證照,且係本於 被告自由意志作出之決定選擇,並無加重他方責任或顯失公 平之情;又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乃規定雇主於符合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,本件如 前所述已符合同條項第1款之規定,則被告辯稱原告補助費 用不構成同條項第2款合理補償要件,不符勞基法第15條之1 判斷標準云云,容有誤解;此外被告尚抗辯之受領精算加給 起3年內未通過任何1科考試得取消加給為不公平要求,以及 原告逕以離職手續清單欲自離職員工應得工資中扣除賠償費 用有違勞基法規定云云,皆與本件係就被告是否應返還最低 服務年限內測驗報名費補助費用之爭點無涉,自無再予審究 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(二)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補助費用6萬6570元暨法定利息,為有理 由:    ⒈系爭獎勵辦法第5條第4款關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既為合法 有效,兩造復不爭執如附表「按比例應返還金額」欄所示數 額係自測驗日或研習日期起是否滿3年按月比例計算之返還 金額,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編號9至18之報名費補助費 用合計6萬6570元,自屬有據。  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遲延之債 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 據者,週年利率為5%。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 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起訴狀 繕本於112年11月6日送達被告同居人而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31頁),是其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週年利率 5%計算之利息,合於前開規定,應屬有理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獎勵辦法第5條第4款之約定,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6萬6570元,及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判決 第1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,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,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准被告聲請宣告其得預供擔 保而免為假執行;至原告促使法院職權發動宣告假執行之聲 請,毋須另為准駁之諭知,亦無依原告陳明命其提供擔保之 必要,併此敘明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及未予援用之 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 逐一詳予論駁,併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並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  馮姿蓉 編號 測驗(含研習)名稱 申請日期 測驗日期 申請種類 給付補助費日期 合計 到期日期 按比例應返還金額 1 美國精算學會(SOA)2018Exam 4/C測驗 - 2018/6/22 報名費 - 5,662 2021/6/21 - 2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107年度秋季精算測驗(6GB3) - 2018/8/24 報名費 - 7,000 2021/8/23 - 3 美國產險精算學CAS On1ine Course 1 - 2019/9/12 報名費 - 11,452 2022/9/11 - 4 美國產險精算學會VEE-Mathematical Statistics - 2019/10/29 報名費 - 7,775 2022/10/28 - 5 美國產險精算學CAS On1ine Course 1 - 2019/11/22 報名費 - 6,614 2022/11/21 - 6 美國產險精算學會VEE-Economics(Microeconomics及Macroeconomics) - 2020/2/3 報名費 - 15,205 2023/2/2 - 7 美國產險精算學CAS On1ine Course 1 - 2020/2/17 報名費 - 6,919 2023/2/16 - 8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109年度春季精算測驗(6GB3) - 2020/3/20 報名費 - 7,000 2023/3/20 - 9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109年度秋季精算測驗(6GB3) 2020/8/13 2020/8/21 報名費 2020/11/11 7,000 2023/8/21 583 10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110年度春季精算測驗(6GB3) 2021/3/2 2021/3/19 報名費 2021/9/11 7,000 2024/3/18 1,944 11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110年度秋季精算測驗(6GB3) 2021/7/12 2021/8/20 報名費 2021/12/17 7,000 2024/8/19 2,917 12 美國產險精算學CAS On1ine Course 1 2021/9/7 2021/9/11 報名費 2021/9/30 21,774 2024/9/10 9,677 13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「再保定價」 (8GB3之Reinsurance Pricing Module) 2021/10/21 2021/12/3 報名費 2021/10/21 13,000 2024/12/2 6,861 14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111年度春季精算測驗(6GA3) 2022/2/11 2022/3/18 報名費 2022/6/1 7,000 2025/3/17 4,278 15 美國產險精算學CAS MASⅠ 2022/3/22 2022/5/10 報名費 2022/8/1 6,986 2025/5/9 4,657 16 美國產險精算學CAS On1ine Course2 2022/7/20 2022/9/8 報名費 2022/11/8 23,448 2025/9/7 18,237 17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「巨災風險管理與費率釐訂」(8GB3之Cat Modeling module) 2022/9/27 2022/10/25 報名費 2022/9/27 13,000 2025/10/24 10,472 18 美國產險精算學CAS MASⅠ 2022/8/15 2022/11/4 報名費 2022/12/23 8,333 2025/11/3 6,944 合計 182,168 66,57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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