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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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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4號 原 告 黃冠國 被 告 尚業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吳學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尤育沁對被告有薪資債權存在, 並表示據尤育沁稱與被告雙方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,惟原告 除未提出任何合意管轄之證明外,縱認尤育沁與被告之管轄 合意為真,亦僅屬尤育沁與被告間對於訴訟程序處分權之約 定,原告作為約定以外之第三人,且獨立以尤育沁與被告之 契約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,自無適用尤育沁與被告 間關於管轄之合意而主張本件由本院管轄。又被告所在地係 在桃園市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吳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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