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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獎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簡字第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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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黃均暉 被 告 天堂遊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大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;勞動事件法 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當 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 而生之訴訟為限;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 適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、第26條分 有明文。故除專屬管轄外,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,使本無管 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,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 ,合意管轄一經約定,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,不 得向他法院起訴。從而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 ,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兩造間聘僱合約第6條之薪資約定 ,請求被告給付依民國112年度在職比例計算之年終獎金共 新臺幣10萬0867元,核屬勞動事件。又查前開聘僱合約第23 條約定:「如有訴訟之必要時,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該合約書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 19頁)。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,因本件非專屬管轄之訴 訟,復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,而該合意管轄條款按情形亦 未顯失公平,受訴法院即應受兩造上揭合意管轄條款之拘束 ,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,是本件 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從而,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兩造合意 選定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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