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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再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邱士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勞聲再字第410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 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聲請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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