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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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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靖騰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帆 相 對 人 張寀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 佰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、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 、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即原告前聲請對 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又本件既無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所列情形,於起訴前,自應由法 院行勞動調解程序,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訴,依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,即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,故應以勞 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。查本件聲明 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依首揭規 定,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,扣除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 程序費用500元後,應補繳5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,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 項規定,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暨證物繕本2份,並自行 遮隱其上個資,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林祐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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