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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退休金差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沈良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 念醫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 納訴訟費用。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 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 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,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,依勞動事件 法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之規定,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。又 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3萬2,496元及自民 國109年4月21日起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(自109年4月21日迄起訴 前一日即113年1月25日已發生之利息為6萬2,593元),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9萬5,089元(計算式:332,496+62,593=395,089 ),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,0 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,000 元,逾期不繳,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。又聲 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,應於上開期日前 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(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 本,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,將供勞動調解委 員使用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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