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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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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安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乾正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慎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9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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