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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確認僱傭關係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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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(法扶律師) 羅文謹律師 被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,其請求財產上之價值 即為每月薪資新臺幣(下同)73,000元及被告按月提撥6%退休金 4,590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財產利益,合計每月77,590元,並 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,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,655,400元(計算式:77,590×12×5=4,655 ,400)。另原告以被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,乃依該法第26條、 第29條請求被告賠償300,000元精神慰撫金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及金額合計為4,955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104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,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 為18,724元(計算詳如附表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本件暫免徵收之 金額,將於本事件確定後,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: 訴訟標的總金額 4,955,400元 原徵收裁判費 50,104元 計算歷程 請求項目 計算說明 精神慰撫金 確認僱傭關係之價額 訴訟標的金額 300,000元 4,655,400元 佔總金額比例 6.05% 93.95% 「訴訟標的金額」除以「訴訟標的總金額」 換算裁判費 3,033.3元 47,070.7元 「佔總金額比例」乘以「原徵收裁判費」 酌減2/3之結果 不得酌減 15,690.23元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18,724元 計算式:3,033.3+15,690.23=18,723.5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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