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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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
原 告 張智強
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1萬8,66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原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惟原告主張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,
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
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4,480元(計算式:6,720元×2/3=4,480元)
,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,240元(計算式:6,720
元-4,480元=2,240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