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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僱傭關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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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謝昀秀 被 告 海邊走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,由被告住所、居所、主營業所 、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;有關勞動 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 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勞 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為勞工,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查被 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結果可憑(見本院卷第17頁),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 其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淡水區(見本院卷第11頁),均非本 院管轄,且觀卷內證據資料復無任何本院具管轄權之因素, 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。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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