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簿冊保管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劉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 由賴怡君變更為劉佩芬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16號裁定 指定賴怡君擔任其簿冊文件保存人,現賴怡君不克續任,經 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改 派聲請人為新任簿冊文件保存人,並經聲請人同意擔任,為 此聲請變更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為聲請人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全體股東同意書、簿冊保 存人願任同意書、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司字第14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、110年 度司字第216號簿冊保管人案卷核閱無訛,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黃文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